中泰久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