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妮,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利,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同街道远望社区民主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峰,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1号。

负责人:程俊华,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娜娜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