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212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民主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传涛。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孙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