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212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民主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传涛。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淮南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孙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