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2号
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彭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鸿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5元,减半收取7707.5元,由原告成都市万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