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鸿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鸿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丁青县琼波广场商住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4783547028R。

法定代表人:邢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驰,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鸿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牌楼二环路西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59841。

法定代表人:李贵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鸿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青县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62.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审 判 员 黑 云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蔡 文 元

书 记 员 洛松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