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新建路口211号新建SOHO小区第1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
负责人,韩有才,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1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27554.88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1676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镇北邵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