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217号
原告:姜卫,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正伟,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鸿发东街博源逸康新城1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黄镜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晓娥,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第三人:四川鸿国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小河坪1组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鲜,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卫与被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鸿国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姜卫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1,124元,由原告姜卫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王瑷荻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