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9795号
原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鸿发东街******1幢1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三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2层12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元(此款原告四川省寰泰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