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66号君安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15668Y。
法定代理人: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庄河市大郑镇银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960304933。
法定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73035.76元及利息、诉讼费7569元、执行费5609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784860038957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43719753581400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12763504791075
书记员于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