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328号
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1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京展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华山路西侧、民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兵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京展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保全费513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