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首航装配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俊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13627号 原告:云南首航装配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二期庚幢4层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LMA6PCP2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伽,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金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路金***C座四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2509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21307。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霖浩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BY7W38F。 投资人:***。 被告:***,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村32栋负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EJ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云南首航装配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与被告昆明金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金锌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重庆霖浩骏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重庆霖浩骏公司)、***、重庆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锦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首航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伽,被告昆明金锌公司与被告俊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霖浩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首航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以上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共同向原告支付票号为(23067310026342022011914209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所记载金额合计人民币50万元及从2022年7月19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807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以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持有的以上票据于2022年7月18日到期,原告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承兑人拒绝原告付款请求。现原告作为持票人向以上被告行使追索权。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昆明金锌公司、俊发公司辩称:1.本案无法认定原告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基础交易关系,付款无依据。2.保证期限已过,俊发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不是必要支出,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是否合法取得案涉票据由法庭审核,是否按票据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前手付款。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锦泰公司辩称:票据属实。这个钱是我们应该支付的,但现在我们无力支付,我们只能付票据。我们可以出面与昆明金锌公司协商,可以房抵款。 被告重庆霖浩骏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9日,昆明金锌公司****浩骏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号码为23067310026342022011914209XXXX,票据金额为50万元,可再转让,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18日,出票人与承兑人均为昆明金锌公司。承兑人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2年1月19日。承兑保证人俊发公司,保证日期2022年1月19日。 2022年3月8日,重庆霖浩骏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锦泰公司,可再转让。2022年3月8日,重庆锦泰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城投中民坤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公司),可再转让。2022年4月8日,云南城投公司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首航劳务公司,可再转让。2022年7月18日,云南首航劳务公司提示付款,2022年7月22日提示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另查明,云南城投公司(甲方)与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乙方)之间签订有《PC构件生产劳务外包合同》,双方形成劳务外包关系,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云南城投公司提供了劳务,经结算,云南城投公司向云南首航劳务公司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云南城投公司将案涉汇票转让给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以支付部分款项。 还查明,重庆霖浩骏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为***,投资比例100%。重庆锦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投资比例100%。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PC构件生产劳务外包合同》、结算单、云南增值税专业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云南首航劳务公司持有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云南首航劳务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昆明金锌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云南首航劳务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故其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云南首航劳务公司要求案涉汇票的出票人昆明金锌公司、背书人重庆霖浩骏公司、背书人重庆锦泰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款,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持票人云南首航劳务公司要求案涉票据的保证人俊发公司连带支付案涉汇票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俊发公司辩称的,其保证期限已过,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涉汇票的到期日为2022年7月18日,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7月18日,保证期间应当从2022年7月18日开始计算六个月,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起诉,并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对俊发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重庆霖浩骏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重庆锦泰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云南首航劳务公司主张***、***对案涉汇票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据此,云南首航劳务公司请求四被告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以及以5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的次日即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金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霖浩骏建材经营部、被告***、被告重庆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首航装配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8.03元,保全费3020元,由昆明金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霖浩骏建材经营部、被告***、被告重庆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