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10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舞阳路**青岛科大都市科技园**5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冰,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科大有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