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661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现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晶晶,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滨路**。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先临三维云打印技术有限公司、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