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8433号
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通信市场C3-49.5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华诚电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玉屏路东。
经营者:***,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巍山镇华诚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