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439号
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通信市场C3-49、5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元,由原告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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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