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东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通信市场C3-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金绣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诉前调确18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并已向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交出责令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中赢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1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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