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8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柴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D街D35号。
法定代表人:*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郁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柴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华盛皇冠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03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2034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