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29执873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81500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562.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洛川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开设存款账户(账号:61050110292400000158_1),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县支行开设存款账户(账号:20361062900100000402871000156)。2021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款,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洛川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存款账户(账号:61050110292400000158_1),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县支行存款账户(账号:203610629001000004028710001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
审 判 员 范孝明
法官助理 吴 朋
书 记 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