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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安徽的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38号
本院受理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的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书记员 潘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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