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6号
原告张大伟,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KennethDougalTurnerSmith,亚太区总裁。委托代理人韩娟,女。原告张大伟诉被告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练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