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

张大伟与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6号
原告张大伟,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KennethDougalTurnerSmith,亚太区总裁。委托代理人韩娟,女。原告张大伟诉被告上海思百吉仪器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大伟负担。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练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