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方卫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方卫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1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方卫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方卫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11民初4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