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7民初297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九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是股东知情权纠纷,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对***提起返还股权诉讼,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3618号已立案,由于原告的股东身份尚未确定,本案的审理与(2017)津0117民初3618号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3618号案件股权返还之诉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股权返还之诉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股东身份尚未最后确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