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辖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九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上诉人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