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3917号
原告:**,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九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2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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