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某某与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8897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得伟业公司)、第三人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业研究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派得伟业公司和第三人农业研究中心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派得伟业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4日解除;2、判令派得伟业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人事档案转移;3、本案诉讼费用由派得伟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8月1日入职派得伟业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我于2018年4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现公司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综上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派得伟业公司辩称,**从未向我公司提交有效的离职申请,故我公司与**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我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了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支付至2018年4月4日,因**存在旷工行为,此后没有支付其工资。综上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农业研究中心述称,我单位收到了**提交的辞职申请,但因与**没有劳动关系,故**的诉请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没有向派得伟业公司告知**要求离职的情况。2018年4月4日之后**未再向我单位提供劳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于2015年8月1日入职派得伟业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当日被派至农业研究中心工作,**正常出勤至2018年4月4日。派得伟业公司尚未为**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主张其由**招聘入职时,**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为其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系农业研究中心的员工,**为人事主任,但隶属单位其不清楚。其于2018年3月5日通过书面形式、7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4日解除,现派得伟业公司与农业研究中心系混同用工,故其与派得伟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故该公司应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为此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辞职申请表照片。其上载明2018年3月5日**填写辞职申请表,主要内容为**当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其向**递交了该份申请。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从未收到该份申请表。 2、微信截屏。**与**的微信截屏显示:“2018年4月4日,张:***,3月份的编码任务已于上周五全部完成并提交,已***及浩翔完成工作交接……因为你未签字,所以无法办理其他离职手续。……2018年4月8日,王:这样不上班,按旷工处理。”**主张,**安排其与农业研究中心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并未安排**进行工作交接,且从上述证据亦可以看出,**并未同意**离职。 3、谈话录音。2018年3月5日**与**的谈话录音载有如下内容:“张:这是辞职报告。王:行,你就放这吧。” 2018年4月2日**与**的谈话录音载有如下内容:“张:***你好,我想问下这边的辞职流程是什么样的。瞿:你哪个部门的……跟部门主任去沟通。张:……因为跟***说了快有一个月了,他也知道我清明之后不过来了。…瞿:如果你那个辞职信还没到我这,那肯定是你手里还有其他东西没有完成,我具体不知道。……张:辞职信申请我上个月在这边已经拿到了,然后就跟***说了,东西都给他了……” 2018年5月29日**与**的谈话录音载有如下内容:“瞿:什么事?就还是那个事,你别和我说……张:我刚才去问了***……他交到了人事这边来了。瞿:你等着讨论吧,反正办公会现在还没批呢,你现在还没回来上班是吧,我上次和你说完,你还没回来吧……办公会没给你拿意见之前,你就应该上班,要不然你就算旷工……部门那边都没有通过,部门那边也没有同意你辞职,然后你就无故旷工了……张:我从人事拿的辞职申请表,然后跟***说了,也递交给他了,只不过到现在拖了有半年了,一直没批。” **主张,其多次与主管领导、人事部门领导沟通离职一事,但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均不予理睬。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4、企业信用信息。载明农业研究中心为派得伟业公司的投资人之一,**2014年6月23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为派得伟业公司董事。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主张提交离职申请时**已经不在派得伟业公司履职。 5、***及快递详情单。系2018年6月28日派得伟业公司以EMS快递的方式向**送达回岗工作的通知,快递详情单中发件人为**,单位名称打印的为“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后手改为“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曙光中路11号农科大厦A座1118室”。**主张,从发件人名址更改可以看出派得伟业公司与农业研究中心高度混同。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6、公证书。包含2015年至2018年期间**工作期间往来电子邮件。其上显示**的的信息为“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行政办公室yXXX@nercita.org.cn”;2018年3月7日,**向**发送辞职申请书,载明:“***,……前天再次将离职申请书给您,您说讨论下。现我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请求于2018年4月4日离职,望您批准……”。 2018年3月23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载明:“***,您好!本月5日已向您递交正式辞职申请书……距离一个月交接期只剩下12天……下月4日后,我将去新单位上班,请做好调整,**!” 派得伟业公司、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农业研究中心认可**于2018年3月5日通过书面形式、7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职申请,但该中心与派得伟业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故该单位并未将**辞职一事告知派得伟业公司。派得伟业公司亦主张并不知悉**辞职,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存续至今。 派得伟业公司和农业研究中心均主张,**、**、**均为农业研究中心的员工。两单位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存在混同用工的行为。为此提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予以证明,其上载明农业研究中心与**签订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聘用合同。**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以要求派得伟业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情况看,派得伟业公司与农业研究中心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单位的人员存在重叠情况,而**亦由派得伟业公司派至农业研究中心工作,农业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亦对**进行了管理。根据上述情形,本院确认派得伟业公司与农业研究中心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现**向其的直属上级领导**提交辞职申请,派得伟业公司所持并不知悉辞职情况之主张本院实难采信,**于2018年3月5日以个人原因为由通知派得伟业公司双方于2018年4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通知的义务,现派得伟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并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4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派得伟业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4日解除,派得伟业公司应当为**出具上述证明,并应当包括与**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派得伟业公司亦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4日解除; 二、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