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

崇州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4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汇江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佳美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到期债权、不动产、车辆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90825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89605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26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羊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