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378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利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华侨工业园C区12-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7316774E。
法定代表人:庄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洪,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芳,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湘商产业园邵新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528MA4R5FYH2Q。
法定代表人:肖湘红。
原告东莞市利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利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729.92元,保全费为1309.96元,合计3039.88元,由原告东莞市利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伍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