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129号
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1号东城雅苑2幢203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31NE8P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申请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巫家山19号金山水郡9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9437642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49,008.8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49,008.8元财产或冻结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4,765.04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米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