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22民初360号
原告***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远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筱玲
书记员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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