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130号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