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130号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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