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130号之一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辉,男,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充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