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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7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2018)鲁0827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关于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内容由鱼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事项因被执行人已缴纳不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