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827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一路与鱼新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洪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男,49岁,汉族,大学文化,鱼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鱼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男,46岁,汉族,大学文化,鱼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运生,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生,职务: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以2015年3月6日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滨湖街道办事处米滩村集体土地15000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鱼国土资罚决字[2017]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总计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限十五日内缴中国农业银行鱼台县支行行政罚款代收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资罚决字[2017]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鱼国土资罚决字[2017]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鱼国土资催字[2017]12-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行政审查期间已缴纳银行承兑汇票肆拾伍五元整,票号分别为:21729125(贰万元)、20898798(贰拾万元整)、41053831(贰拾万元整)、32090424(叁万元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鱼国土资罚决字[2017]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第二项不再执行。
二、被执行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由鱼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解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