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军,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八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瑞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停运时间与停运损失,交通事故后,昆仑公司将瑞星公司的事故车辆于2014年12月25日送至济南欧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截止到2016年1月11日瑞星公司才将维修的车辆提走。由于一审判决书未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导致车辆维修时间、通知提车义务人、未及时提车的原因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