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2534号之二
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2201556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瑞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大厦A座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55455762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内蒙古瑞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瑞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2807元,由原告山东正东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