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1739号
原告:青岛良邦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前金社区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3号楼1单元201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男,***年4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该公司副总。
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9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心,男,***年4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棉花胡同**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良邦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良邦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