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7106号
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534819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塘子边村八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LMGW8G。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中鼎高精铜箔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任茜、**、***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山东国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