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

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陕0729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留坝县XX社XX社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为1691877.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留坝县XX社XX社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仲裁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留坝县XX社XX社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濛 书 记 员 张 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