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

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留坝县XX社XX社开设账号为270609010120********x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为1691877.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691877.3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来承担保全风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的其他财产,但并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查封、扣押措施不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留坝县***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留坝县XX社XX社开设账号为270609010120********x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为1691877.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濛 书 记 员 张 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