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70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B栋2001-B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第三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粥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叶甑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