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70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B栋2001-B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第三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粥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奉航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叶甑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