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5960号 原告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8年、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327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384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327元; 二、原告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6384元; 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