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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申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龙腾社区松白公路北侧方正科技工业园厂房A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诺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再审,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深宝劳人仲(**)案[2017]1535号裁决书的裁决,拒绝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拒绝交纳再审申请人社保和公积金,拒绝支付仲裁期间及裁决书生效后工资,拒绝提供工作岗位。 二、被申请人仲裁时伪造劳动合同,一审时伪造快递签收信息等恶意损害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有车票证明快递签收时申请人不在签收地济南而是在K1282次深圳东到济南2017/12/715:40发车的车上。 三、因被申请人不执行裁决,一审和强制执行被驳回,再审申请人无奈只能提交辞职。仲裁委和宝安区人民法院因一事不再理已无法立案,申请再审宝安区人民法院也不受理,维持原劳动关系的裁决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再审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仲裁期间及裁决书生效后社保、公积金、工资等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申请的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其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本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其再审申请事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