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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某某镇湖亭村民委员会、某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322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仙游县**镇湖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湖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757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与东园路交叉口西南侧凯天国际2#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4G3B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镇湖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亭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亭村委会对本院(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冻结湖亭村委会的银行账户9040********存款936304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亭村委会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异议人被冻结936304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异议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异议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二、贵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开户账户存款部份系专项资金,依法应当解冻。贵院(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9040********存款936304元。该存款其中有**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3月4日转入款项38900元(系三格化化粪池补助资金),2021年4月2日转入款项58200元(系保洁员补助工资),2021年5月11日转入20000元(系湖亭村院前点打机井补助资金),2021年11月9日转入46990元(系省生态化县级补助垃圾清运费),2022年6月9日转入100520元(系村级运转基本保障经费),2022年6月20日转入58200元(系保洁员补助工资),2022年6月23日转入19662元(系市级县级补助垃圾清运费),上述专项资金共342472***不得冻结,应当解冻。综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贵院(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异议人被冻结的专项资金342472元予以解冻。 申请执行人**公司作出如下答辩: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合法合规,法院亦判决湖亭村委会应支付欠款,判决己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湖亭村委会这时编造理由拒不还款,拖延执行,恰恰说明了此前的诉讼保全有必要性。二、湖亭村委会的复议申请己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应当驳回申请。贵院(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亭村委会银行账户存款的时间是2022年8月23日,而湖亭村委会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23年1月12日,己超过法律规定的5日复议期限(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171条)。三、湖亭村委会主张冻结存款部分系专项资金应当予以解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案涉冻结账户中是否有财政专项资金并不明确,对此应当进行审计。湖亭村委会主张的汇款均是发生在案涉账户冻结之前数月甚至数年,但在冻结之前该账户有大量的开支流水,如果没有相关审计材料如何认定遗留在账上的款项还是财政专项资金?湖亭村委会如果已把镇政府的汇款开销完毕,硬扯账上的钱还是财政专项资金,岂不荒唐?2.湖亭村委会主张是财政专项资金却长时间没有进行使用,明显不符合常理,也背离了专项资金设置的初衷。3.若经审计查实遗留在案涉账户内有财政专项资金,那么本案存在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的情形,这并不代表法院的冻结有错。因为货币为种类物,湖亭村委会案涉账户存款在法院冻结限额936304元范围外是处于流动状态,目前根本无法区分其流动的款项是财政专项资金还是自有资金,湖亭村委会也未能举证证明己冻结的银行存款能够特定为不得扣划的政府专项资金。因此,案涉账户被冻结的款项并未特定化,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冻结和执行的财产。4.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打入财政资金专户,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形,这也能说明案涉账户中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湖亭村委会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亭村委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据**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闽0322执保17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湖亭村委会在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9040********上的存款936304元。之后,**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依据生效的(2022)闽0322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闽0322执54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了湖亭村委会在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9040********内的存款631610.39元。现异议人湖亭村委会以上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诉讼程序中,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的审查,与诉讼审理相重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审查终结的财产保全异议或者复议,应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或者复议,因此本案虽是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保全复议,但实质上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经转为执行中的执行异议。本案,异议申请人湖亭村委会认为银行账户9040********中的存款342472元是专项资金并请求予以解冻,由于货币为种类物,该账户内的资金款项在冻结前有大量的开支流水,未经审计,无法区分遗留账上的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还是自有资金,且异议人湖亭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院己冻结银行存款中的342472元特定为不得扣划的专项资金,故其异议请求,依法不予采信,应予以驳回。本院依法可以对湖亭村委会名下银行账号为9040********内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仙游县**镇湖亭村民委员会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