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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22民初5069号 原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与东园路交叉口西南侧凯天国际2#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4G3B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757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亭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亭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湖亭村委立即支付给**公司工程款9363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363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028.1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湖亭村委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8日,湖亭村委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仙游县××镇××村××村××工程项目由**公司中标。2018年9月,**公司与湖亭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11月1日竣工验收,期间湖亭村委支付工程款共计2951711元。2020年10月16日,经仙游县财政局审计,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3888015元。2022年1月13日,监理单位向湖亭村委发出工程款支付证书,但湖亭村委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936304元。**公司认为,湖亭村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湖亭村委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湖亭村委未作答辩。 **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一份,欲证明:湖亭村委的诉讼主体资格。 3.中标通知书一份,欲证明:2018年9月28日,湖亭村委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仙游县××镇××村××村××工程项目由**公司中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1)2018年9月,**公司与湖亭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作了约定。(2)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4.2第2款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日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违约金。 5.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各一份,欲证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1日竣工验收。 6.仙游县财政局关于仙游县××镇××村××村××工程结算审核结论的通知一份,欲证明:2020年10月16日,经仙游县财政局审计,案涉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3888015元。 7.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各一份,欲证明:(1)2021年12月1日,**公司向监理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2022年1月13日,监理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湖亭村委予以确认。(2)湖亭村委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欲证明:**公司为本案诉讼以及诉讼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8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约定情况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湖亭村委于2022年9月27日提交以下证据: 书面材料载“******许国居许金笔*********路面未做完”一张、载“用水管不通流公路……许新国、***……”一张、载“水管断掉未维修许美华、***、***”一张、“***门口路口做未完成许新如*********”“许元达门口雨水管不通**和***……”一张、载“******原因:门口扶手未完成。***……”一张、“***门口路面已坏了许元栋*********”一张、“电信通道已进水************”“雨水管已压坏好多处,未维修*********”一张、载“路基损坏”纸一张、相片10张。 本院将上述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公司,**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为:1.湖亭村委是在本案开庭后提交证据材料,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应不予采纳其证据;2.对湖亭村委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些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证明内容。文字材料方面,不清楚是谁制作的,书写的内容也与本案毫不相干,**公司均不予认可。手机图片方面,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有存储的原始载体或原件;图片内容也无法体现与本案有何关联,**公司均不予认可。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且早已过质保期多年,工程质量已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亭村委提交的上述证据**公司均不予认可,书面材料实质应为证人证言,但不清楚证人身份,所载内容亦未在法庭陈述,与**公司提交的证据相比证明力度较弱,不予采信;湖亭村委提交的相片来源不明,也无法证明其关联性,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8日,钟山镇湖亭村壁院新村建设附属配套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公司为中标人。之后,湖亭村委作为发包方与**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文件构成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等,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钟山镇湖亭村壁院新村建设附属配套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仙发改[2017]229号,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并结合审后预算编制说明,工程承包范围:场内道路、室外强弱电系统、雨污水系统、消防工程等项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日期后推7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7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383024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65664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四、款项支付约定:1.通用合同条款:其中14.2第二项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4.4.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2.专用合同条款12.4.2约定:承包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并送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2.质量保修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18年12月15日,案涉工程开工,于2019年11月1日竣工并同日经建设单位湖亭村委、案外人设计单位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外人监理单位***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公司验收合格,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2020年10月16日,仙游县财政局向仙游县钟山镇人民政府出具仙财审[2020]239号《关于仙游县××镇××村××村××工程结算审核结论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该项目送审造价3944760元,审定造价3888015元,净核减56745元。本项目原合同造价3830247元,送审造价3944760元,超合同价的原因: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甩项累计增加金额114513元,占合同价的2.99%。该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甩项已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核减的主要原因:1.余土弃置工程量扣减,核减金额约2.6万元;2.根据现场踏勘,***、检查井防坠网等项目未施工到位,核减约2.7万元;3.个别项目定额套用及工程量计算误差和计算规则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核减约0.4万元。该通知有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 2021年12月1日,**公司向案外人监理单位***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申请支付剩下工程款936304元,主要内容为:我方已完成了仙游县××镇××村××村××工程,已送财政单位审核完毕,并保修期已过根据按施工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936304元,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2022年1月13日,案外人监理单位***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审核后,形成编号为005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在上签字**,建设单位湖亭村委**签字,该证书主要内容为:致湖亭村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和财政审核报告书,并合同约定保修期已过,同意承包单位上报本期支付工程款共936304元,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其中:1.承包单位申报款为936304元;2.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为:财政审核价为3888015元,已付:第1次1350000元,第2次500000元,第3次500000元,第4次601711元,合计2951711元;3.本期应扣款:0元;4.本期应付款:936304元(占合同价100%)。截至起诉之日,湖亭村委已支付工程款为2951711元。 2022年8月23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22)闽0322民初5069号保全裁定,并由**公司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司支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80元。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亦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且监理单位及发包***村委已经签发了《工程款支付证书》,案涉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但湖亭村委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于**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36304元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问题,湖亭村委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了违约,对此案涉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为: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故根据该约定,湖亭村委在2022年1月13日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其应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自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将**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以9363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并非必然损失,且该损失已在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得到补偿,故**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湖亭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公司有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无理的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363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363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 二、驳回**(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仙游县钟山镇湖亭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1.诉讼费用缴纳提示 裁判文书生效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负担数额主动缴纳诉讼费(在缴纳诉讼费用之前应当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以确定缴纳情况)。未及时缴纳的,将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联系方式:0594-1****(诉讼服务热线)。 2.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方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