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04执4833号
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赛格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9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8)津0104执48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