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363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810-814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天津分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赛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津顺源大厦3-1301。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赛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