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

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4民初397号
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渔洋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9179962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385号,组织机构代码17926020-7。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红光港机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原告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乾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