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6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以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5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058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昌常丰港机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