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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锦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28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安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锦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248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佘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