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4民初1560号之二
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枣园西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包永良,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佑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左正平,职务不详。
被告:海盐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南路河滨路口,注册号330424000044793。
法定代表人:俞双龙,职务不详。
被告:左正平。
被告:俞双龙。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嘉兴佑铭门业有限公司、海盐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左正平、俞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海盐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22元,由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谈其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